2.对通过GB/T19000--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或CMMI等国际资质认证的,由市科技局按照《关于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苏州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核定后,给予认证费用50%的补助,累计补助额不超过60万元。
3.对具有软件著作权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国家软件著作权和软件产品的,并经海关认定的出口金额累计达到10万美元以上的(含10万美元),由软件企业所在地财政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补助;软件外包按照海关认定的金额,每万美元给予1000元人民币的资助,资助资金由软件企业所在地财政承担。
(三)鼓励企业建立研发机构。
1.对经科技部门申报新建的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上级部门立项建设时,按照申报渠道,由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所在地财政以配套方式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200万元、100万元;以企业为主、科研机构联办、独立注册的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经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可享受相应科研机构的优惠政策;企业申请建立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由市科技局对符合条件的择优立项给予一次性资助。
对经发改委申报新建的国家级、省级工程中心,按申报渠道,由工程中心所在地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200万元、100万元;企业申请建立市级工程中心,根据《苏州市工程中心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市发改委对符合条件的择优立项给予一次性资助。
对经经贸委申报新建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按申报渠道,由所在地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200万元、100万元;企业申请建立市级技术中心,由市经贸委对符合条件的择优立项给予一次性资助。
2.鼓励企业在国(境)外创办独立的研发机构。对我市科技型企业到国外科技资源集中的国家和地区创办独立研发机构,经企业所在地外经贸局、科技局、财政局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资助:研发机构用于研究与试验的装备或设备的投资额(以下简称投资额)在10万美元至50万美元的,由企业所在地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人民币的资助;投资额在50万美元以上的,由企业所在地财政一次性给予15万元人民币的资助;对我市科技型企业与境外研发机构建立联合实验室或研发中心,经国家商务部批准的新办项目,对符合条件的中方按比例承担的用于研究与试验的装备或设备投资额(以下简称中方投资额)在10万美元至50万美元的,由企业所在地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人民币的资助;中方投资额在50万美元以上的,由企业所在地财政一次性给予15万元人民币的资助。
(四)鼓励企业开展自主创新活动。
1.对承担国家“863”、“973”等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的企业,经企业所在地科技局审核确认后,以企业所获得的项目经费的1:1比例,由企业所在地财政安排配套资金进行支持;对承担国家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及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的企业,分别经企业所在地科技局、发改委审核确定后,按照申报渠道,以企业所获得的项目经费的1:0.5比例,由企业所在地财政安排配套资金按各自计划渠道进行支持。
2.对承担省科技攻关、高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等项目的企业,经企业所在地科技局审核确认后,以企业所获得的项目经费的1:0.5比例,由企业所在地财政安排配套资金进行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