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创业风险投资机构进行风险投资不受公司注册资本和公司净资产的限制。具体对外投资的额度由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根据所投资的项目自行决定。
(二)鼓励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发展。
1.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通过创业投资备案的企业,享受其相关的税收等优惠政策。
2.建立创业风险投资风险补偿机制,允许创业风险投资企业按不高于总收益10%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
3.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投资于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资金余额超过净资产的50%,且其他投资的资金余额未超过净资产30%的,经省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所得额等税收优惠政策。
(三)拓宽创业风险投资退出渠道。
1.加快高新技术企业的资产重组和改制设立股份制公司的工作,扶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尽快上市。高新技术企业上市成功后,由企业所在地政府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2.加快开发区内股份制公司的设立工作,为开发区申报列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点提供良好的资源基础。做好开发区内股份制公司的筛选摸底工作,为非上市高新技术股份制公司进入代办系统进行股份转让打好基础。
3.拓展债券融资,扩大融资主体,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发行公司债券,筹集建设资金和改善财务结构。
4.通过财政支持等方式,完善壮大地方性产权交易市场,发挥苏州产权交易所的作用,加入区域性、全国性产权交易网络,实现资源共享、信息联网。建立完善公司股权托管、产权交易经纪人、企业产权进场交易等制度,探索建立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托管、交易平台,推进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转让。
五、加大对科技型企业发展的扶持力度
(一)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1.对高新区外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经科技局和财政局核准后,由企业纳税关系所在地财政在预算内安排一定资金,奖励其科技创新。
2.鼓励我市企业扩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按照海关认定的出口金额,由企业所在地外经贸局会同相关部门审核确定后,由所在地财政给予每万美元补贴50元人民币。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是指我市出口企业、出口供货企业所出口的高新技术产品属于本企业自有的专利或专有技术而形成的该产品的核心竞争力,或高新技术产品使用了自有品牌;高新技术产品在海关税则分类中属于由国家科技部、商务部、发改委、海关总署等多部委制定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认定的产品。
(二)鼓励软件企业的发展。
1.对通过省认定的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由市科技局根据《关于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苏州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核定后,分别给予2万元和1万元的资助。
省认定的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是指按照国家软件产业认定标准和软件产品登记要求,经省信息产业厅审核认定的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