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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三)改进政府采购评审方法,在政府采购招标项目评标方法中,其分值设定要考虑自主创新因素。运用综合评分法的,可给予自主创新的产品不少于8%的分值;运用最低评标价法的,在满足采购需求的条件下,自主创新的产品报价不高于排序第一的一般产品的报价5%的,将优先获得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非招标项目的评审,在满足采购需求的条件下,可对自主创新产品给予5%的价格扣除。

  (四)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在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购国产设备。对采购预算在100万元以上的进口设备的采购,需经过有关方面论证,对国产设备可以替代进口的,予以优先采购。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以及其它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50万元以上装备和产品的项目,各级采购人应将承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作为申报立项的条件。在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中,国产设备采购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总价值的60%。

  (五)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在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时,其它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环境标志产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招标文件应载明对产品的环保要求、合格产品的条件和环境标志产品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

  三、加大对自主创新的金融扶持力度

  (一)创新信贷管理体制。

  1.鼓励各银行创新信贷方式,重点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质押的资产评估、信贷管理等方面的研究,由银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牵头,制定《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2.鼓励各银行优化信贷业务操作流程,针对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资金需求特点简化操作流程,下放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限。

  3.鼓励各银行探索符合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信用评级办法,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适当突出企业的信誉度,合理提高定性的比重。

  4.各银行成立专门的高新技术项目评审小组,实现客户经理的专业化管理,提高银行信贷决策的科学性。

  5.加强与担保机构的合作,支持担保机构积极为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贷款提供担保。

  (二)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1.各银行针对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创办初期报表不健全的状况,充分利用纳税记录、报关信息、电费缴纳等非财务信息,弥补财务信息的不足。

  2.各银行针对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创办初期不动产不足的状况,探索多样化的担保方式。除了适时开展仓单抵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专利权质押贷款外,对提供单项担保存在不足的企业,还可以依据其所提供的符合担保规定的企业有效资产、个人财产以及保证担保,采取抵押、质押、保证相组合的担保方式。

  四、加大对创业风险投资的扶持力度

  (一)放宽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设立条件。

  1.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可以采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外合作等多种组织形式。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付。首期出资控制在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20%,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其余部分可以由出资者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在五年内缴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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