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经批准在企业建立的国家级和省级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权部门的批复,中心科技人员的名单、职称、学历及担任该中心职务等有关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定后,其科技人员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据实扣除。
(二)支持外资企业在我市设立研发机构。
1.外资研发机构设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并经省有关部门认定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期满后,仍属于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三年减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依法审批设立的外商及港澳台商研发机构,向国外境外购买专利权、专有技术等,其中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可向有权税务机关申请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扶持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发展。
1.国家及省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生创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暂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省政府批准的江苏软件园规划范围内的在孵企业,并经省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参照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四)促进科技中介机构发展。
1.科技中介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登记后,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费。
2.科技中介机构为完成特定服务项目,聘请属于海外留学人员和国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所支付的咨询费、劳务费可直接进入成本,成本列支与税法规定不一致时,按税法规定调整。
3.社会化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从事知识产权许可证贸易代缴的各类国家规费,可在计算营业税基数时予以扣除。
(五)鼓励社会资金捐赠资助科技创新活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捐赠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研究开发经费,按规定可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是指不是资助企业所属或投资的,并且其科研成果不是唯一提供给资助企业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
二、加大对自主创新产品的政府采购力度
(一)将有权部门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纳入我市政府采购目录,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时,必须优先采购列入自主创新政府采购目录中的产品。
(二)经有权部门认定,对我市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开发试制的及首次投向市场的,且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要重点扶持的自主创新产品,报经市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由采购单位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经认定的自主创新技术含量高、技术规格和价格难以确定的采购项目,在报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并将采购合同优先授予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