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府〔2006〕14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将市科技局、经贸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制定的《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按照市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政策意见》的要求,综合各有关部门的意见,现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加大对自主创新的税收扶持力度
(一)鼓励企业自主创新。
1.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五年内结转抵扣。
技术开发费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试费、原材料和半成品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以及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费用。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加计扣除时,须报送经县(市)及以上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确认的技术项目开发立项书。
企业应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所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
企业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而购置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形成无形资产的软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两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折旧年限最短可为三年。
3.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经省有关部门认定属于新办高新技术企业的,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后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对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软件企业科技人员的劳务和智力支出可以占企业技术开发费的60%。对年销售1000万元以上、技术开发费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达5%以上的企业,企业科技人员的劳务和智力支出可以占企业技术开发费的40%。
5.对生产国家鼓励发展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环保设备的企业,符合《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设备(产品)目录》,在符合独立核算、能独立计算盈亏的条件下,年度净收入3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