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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委、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内资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发布日期:2011年5月27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27日)废止

上海市经委、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内资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
(沪经投[2003]698号 2003年11月17日)


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减少行政审批、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办事效率的要求,进一步做 好内资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海市内资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仍按国家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90号)和原国家经贸委(国经贸投资〔2000〕297号)的政策执行 。

  二、上海市经委负责上海市内资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项目的确认及“ 确认书”的出具工作。市经委每季度下达上海市内资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 所得税项目计划,并以公文形式行文至市税务局。市税务局将符合抵免企业所得税条例的项 目名单转发至各有关税务分局。各税务分局根据市局下发的项目名单,与企业提供的“项目 确认书”进行核对后按有关规定审批。

  三、根据上海市经委《关于试行上海市技术改造项目登记备案试行办法的通知》(沪经技 〔2002〕第47号)的要求,技术改造项目审批制将逐步向登记备案制过渡,但是为了规范内 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工作,凡需享受这一政策的技改项目均由 上海市经委进行登记备案并管理。

  项目单位在可行性论证结束后须填报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登记备案表,上海市经委对其投资 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进行确认和备案,并出具《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登记备案确认表 》。

  企业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时,《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登记备案确认表》视作技术改造项目批 准立项的有关文件。

  附表一: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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