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对象,加大就业援助力度。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包括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中的“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并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1.用人单位提供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对象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各级财政按招用人数给用人单位一定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上述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解决)。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按此政策执行。对其他用人单位招用的就业困难对象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暂定3年。
2.对用人单位招用的就业困难对象,由地方财政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给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在政府开发的保洁保绿、交通协勤等公益事业岗位安排的就业困难对象,市政府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给予岗位补贴;其他各类用人单位招用的就业困难对象按30%给予岗位补贴。
3.对大龄灵活就业人员实行社会保险援助。对2007年底前“4050”人员灵活就业后,本人申报就业并已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暂定3年。养老保险按自由职业者身份参保或续保,各级财政按所缴养老保险费的60%给予补贴;医疗保险原则上参加大病统筹,不建立个人账户,各级财政部门按社平工资和当地政府确定的缴费比例给予金额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
(六)按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做好辖区内中央管理企业、省直和市直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各县(市)区要将这些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纳入当地的再就业工作规划,统筹安排落实。对中省直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要及时核发《再就业优惠证》,落实再就业政策。
四、改进就业服务,促进城乡统筹就业
(一)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统筹管理城乡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工作。统筹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与城镇新成长劳动者的就业工作,认真落实大中专毕业生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就业的有关政策,加强相关的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城市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都要建立专门为农民工提供就业服务的窗口或建立专门的服务场所,免费向农民工开放,积极为农民工免费提供就业信息和政策咨询。对求职登记的农民工免费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全市所有乡镇都要建立劳动保障事务所(站),并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做好本地区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登记和劳动力资源信息库建设等基础性工作,并及时发布供求信息,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取消农村劳动力进城和跨地区就、业的限制,完善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和跨地区就业合法权益保障的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