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积极推进信用社区建设。按照《辽宁省改善金融生态建设信用社区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对信用社区内居民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取消反担保。对信用社区居民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贷款额度可提高到2.5万元。对被认定为创业带头人的小额贷款项目,在推荐单位提供相关培训证明、信用保证、承诺与担保机构共同实施保后管理的基础上,取消反担保,担保机构要直接办理担保手续;对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等具备一定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进一步降低反担保门槛,直至取消反担保。各级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有条件的城市信用社都要开办此项贷款业务,简化手续,提供开户和结算的便利服务。
(三)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
1.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暂定3年(到期后按国务院有关文件执行,以下同)。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
2.对上述企业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期限暂定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企业(单位)要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在申报缴费时应将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情况单独列出,并上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机构按季向财政部门出具缴费证明,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应补贴的社会保险费直接划入企业在银行的基本账户,同时将拨款情况向劳动保障部门通报。
(四)继续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企业要最大限度安置原企业职工。对充分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明晰产权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3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