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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八)积极为进城务工农民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将进城务工农民纳入各级政府普惠制培训政策范围,实行同一标准、同等待遇的技能培训;认真做好进城务工农民权益保护、法律援助、治安管理等服务;按“一费制”标准安排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严禁收取择校费;按国家有关政策,将进城务工农民纳入城镇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体系。

  (九)拓宽农村劳动力就业门路。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和民营经济,增强中小城市和中小企业对农村劳动力的吸纳能力;鼓励工商企业把劳动密集型产品或加工产业扩散到农村;鼓励发展“绿色旅游”等特色旅游业。强化政府组织引导,以扩大非农就业为导向,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向城市有序流动就业。建立有利于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土地流转制度,对实现转移的农民,允许其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流转收益归原承包者所有,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截留、扣缴。

  三、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一)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和管理。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集体企业离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再就业优惠证》的管理,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防止发生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对已经实现就业和再就业的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人员、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人员和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要及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对出租、转让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行为,以及采取各种形式骗取国家资金和优惠政策的企业和个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证机关滥发《再就业优惠证》的,要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二)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1.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三年内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统筹解决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的经营场地问题。

  2.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要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小额贷款按照个人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审查、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省评信用社区信用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进行。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且担保人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可展期1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要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对利用上述两类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具体项目为家庭手工业、种植业、养殖业、修理修配(汽车修配除外)、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服务、钟点服务、家政服务、社区卫生保洁服务、社区商业服务网点、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中介服务、咨询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中央财政承担25%,省财政承担15%,市县级财政承担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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