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铁政发[2006]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2年以来,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在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积极努力工作,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得到较好落实,市场导向就业机制进一步完善,对促进经济发展、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就业再就业形势依然严峻,就业再就业工作任务繁重。为更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根据《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6]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结合实际,明确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工作目标。
“十一五”时期,全市城镇新增就业15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要控制在6.5%以内。2007年底前,体制转轨遗留的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和离岗失业人员、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及已实现季节性灵活就业人员的50%以上实现再就业。认真做好每年城镇新增劳动力,特别是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工作。扎实推进10万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带技能转移。
(二)主要任务。
1.两年内基本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重点做好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和离岗失业人员、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的再就业问题。以援助困难群体就业为重点,通过政府开发购买公益性岗位、建立就业基地,用政策动员鼓励企事业单位提供就业岗位,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社会保险补贴,提高就业稳定性。
2.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把统筹城乡就业纳入政府就业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层层分解,抓好落实,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公共服务职能。以创业就业和素质就业为途径,切实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特别是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在开发就业岗位的同时,大力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带技能转移,努力构建城乡一体、形式多样、调控有力的新型就业格局。
3.建立促进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认真落实为特殊就业对象购买社会保险的政府补贴政策,充分调动有劳动能力人员的就业积极性。加强对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基础管理,完善面向城镇所有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制度,以扩大就业促进社会保障,以社会保障稳定就业再就业,形成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良性互动。
4.进一步加强失业调控。健全失业预警机制,妥善安置重组改制、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将城镇登记失业人数控制在合理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