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制定的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7]1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省教育厅制定的《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实施意见
(省教育厅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
按照国家关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总体部署,经教育部批准,自2007年秋季起,我省普通高中学校全面开始进行新课程实验。根据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教基〔2003〕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的领导
省政府决定成立吉林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我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负责我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的日常工作。
省教育厅组织成立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专家工作组,对新课程实验的决策、实施、监控提供咨询和科研支持,在课程管理、教学研究、教师专业发展等方面全程跟踪指导,保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的顺利进行。专家组由高校课改专家、教研室教研员和普通高中一线骨干教师组成。
各地均要建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保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的顺利进行。
二、认真贯彻落实吉林省普通高中新课程方案
省教育厅按照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结合我省普通高中教育实际,研究制定《吉林省普通高中新课程方案(试行)》,并从2007年秋季起,从普通高中起始年级实施。各地要严格执行新课程方案,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三、研究制定考试评价制度配套改革方案
省教育厅组建专项工作组,按照“从我省实际出发,坚持有利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有利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利于减轻学生学业负担,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有利于高校科学公正选拔人才”的原则,在广泛调研论证、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我省高考和高中会考改革方案以及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改革方案,经省政府同意,报教育部审批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