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工业用地预申请制度,合理确定年度供地计划。拟用地单位向市(州)、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预申请。市(州)、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经贸、规划、环保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收购储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等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工业用地年度出让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进一步强化政府土地收购储备和土地征收工作,加强相关部门间的业务协调与配合。各市(州)、县(市)政府负责国有存量土地收购储备工作;涉及新增工业用地的,由市(州)、县(市)政府根据预申请情况和年度出让计划统一负责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查报批工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对新增工业用地与存量用地进行通平开发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市县两级政府要列出专款用于土地收购储备和征收集体土地。适应工业用地审批程序变化,要搞好国土资源管理与发展改革、经贸、财政、规划、环保等部门的业务衔接,加强协作、相互配合,提高土地收购储备、通平开发和工业用地出让工作效率。
(三)在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后,中标人或竞得人提出具体项目立项申请,再依据确定的土地使用综合条件,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具体办理环境评价与申报工业项目立项审批、核准事宜。
(四)各市(州)、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土地市场网等媒体发布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公告和出让结果。
(五)工业用地由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项目竣工后的土地使用情况验收;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工业用地竣工验收采取不定期抽查。对违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工业用地综合条件使用土地的,由县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收回该宗土地使用权,重新组织出让。
三、完善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程序
(一)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活动,由各市(州)、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11号令)、《国土资源部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国家法律、法规另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