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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政发[2007]1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关于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全省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以下简称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基本原则

  (一)拟使用工业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土地市场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三)各市(州)、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工作的组织实施。

  (四)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五)工业用地出让的最低价格执行国家统一价标准。各市(州)、县(市)出让工业用地时,最低价不得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标准。

  (六)建立我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统一公布制度。

  二、按照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要求,加快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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