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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

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
(铁政发[2006]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辽政发[2006]24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全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增加投入,为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保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城乡建设规划。要建立健全文化遗产保护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以保障和监督各地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落实。市政府成立铁岭市文化遗产保护领导小组和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委员会,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文化遗产保护协调机构,要将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本地文化遗产的数量、规模、现状和财力状况,安排相应的文化遗产保护经费。

  二、加大执法力度,以法制化手段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文物保护法》,根据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制定文化遗产保护规章、制度。各级公安、消防、城建、规划、工商、国土资源、宗教、旅游、文化(文物)、环保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保护文物,加大执法力度,以法制化手段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公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盗墓、盗窃、倒卖、走私文物和破坏文物本体及其历史风貌等违法犯罪行为。

  文化(文物)部门要加强对文物流通市场的调控和监督管理,严格把握文物流通市场的准入条件,规范文物经营和民间收藏行为。严格执行文物商店销售文物、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的审核备案制度和文物出入境审查监管制度,防止珍贵文物流失。

  三、完善文物库房建设,提高文物保护管理水平

  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建立小型博物馆。扶持和发展民营、私营博物馆,优先发展民俗、工业、科技、自然等具有民族和行业特色的博物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文物的保护和安全管理,完善文-物库房建设,落实藏品丢失、损毁责任追究制。整合全市馆藏文物资源,加强文物交流合作,全面提高文物保护工作整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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