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专业评估服务机构可接受委托承担与项目信用管理相关的技术性、服务性工作,提供科技信用服务。科技主管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管理与监督,并对其科技信用情况进行记录。
第二十二条 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要重视科技信用信息的收集工作。要对项目执行者、评价者及管理者在参与项目活动中的信用状况进行客观记录,做到真实、完整、准确,并及时报告自治区科研诚信建设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支持和鼓励群众参与项目信用管理。对反映项目信用管理对象在参与项目活动中的不良行为,由科研诚信建设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查处。
第二十四条 项目信用信息记录的有效期和保存时间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项目信用管理对象的基本信息有效期为长期,直至其身份灭失为止;
(二)项目信用管理对象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和良好行为记录信息的有效期限原则上均为五年,特殊情况由科研诚信建设办公室商有关部门决定;
(三)项目信用管理对象信用评价和信用管理不得使用有效期以外的信用信息;
(四)对于超过有效期的信用信息,平台系统不再提供给用户,但为了信息追溯和接受监督,这些信息将作为档案永久保存。
第二十五条 科技厅各有关项目管理处室是信用信息的主要用户。信用管理应与项目管理、经费管理、相关主体行为规范管理、科技绩效管理等方面有机结合。在项目的立项、预算、评估、验收等各关键环节中,应对相关机构和个人的信用状况进行查询或评价,并使之成为管理与决策的一个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项目信用管理和处理科研不端行为应坚持客观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应区别主观故意和因科研条件限制、知识面不广、研究不深入情况,应公开透明,接受监督,保证处理意见科学准确。
(一)在信用信息公布前,科研诚信建设办公室要与有关处室对将要公布的信息内容进行核实确定。
(二)项目信用管理对象可按规定程序,通过平台系统,查询与自己有关的信用信息。对认为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信息,可以向科研诚信建设办公室提出申述。科研诚信建设办公室针对当事人的申诉组织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核实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同时将核实和处理结果告知当事人(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