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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及科研不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主持人自项目合同书或项目计划任务书规定的结题之日起1年内未提请项目验收并不做出合理解释的,终止其申报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并在宁夏科技信息网上公布。
  第十四条 项目评审专家在项目评价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过高过低评价、与实际情况不符造成领导机关错误决策的,自发现之日起3年内,科技厅组织的各类评价活动不再聘其为评委,并在宁夏科技信息网上公布。
  第十五条 受委托对项目履行管理职能的机构及其管理人员,在项目管理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科技厅视情况取消其管理资格;造成不良后果的,建议该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对该机构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一是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二是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三是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科研不端行为不良影响的;四是其他应从轻处罚的情形。
  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一是藏匿、伪造、销毁证据的;二是干扰、妨碍调查工作的;三是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四是同时涉及多种科研不端行为的。
  第十七条 举报人捏造事实、故意陷害他人的,一经查实,在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自治区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科研不端行为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科技厅对举报的属于本办法规定的科研不端行为进行登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通知实名举报人。对于受理的举报,科技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在举报情况未被查实前,不公开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科研不端行为影响重大或争议较大的,可以举行听证会。需经过科学试验予以验证的,应当进行科学试验。听证会和科学试验由调查机构组织。科技厅根据调查结果,做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纳入自治区科技计划信用信息管理体系,作为科技计划实施和管理的参考。
  第二十条 科技厅建立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信用数据库和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为科技信用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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