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科技厅、行业科技主管部门和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信用管理及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机构。科技厅成立自治区科技诚信建设和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科研诚信建设办公室),负责科技项目信用管理及科研不端行为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科技厅发展计划处。
第七条 项目信用管理及科研不端行为处理的对象是参与和执行自治区科技计划中发生不良信用或不端行为的相关主体,包括项目的执行者、评价者和管理者。执行者主要是指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持人等,评价者主要是指评审专家和评估机构,管理者主要是指项目的组织部门以及接受科技厅委托履行管理职能的中介机构及其管理人员。
第八条 项目信用管理与评价的依据包括项目合同、计划任务书与委托协议书、项目预算书等正式承诺,项目管理相关制度与政策法规、项目信用管理对象在参与和执行项目计划活动中遵守科技界公认行为准则等。
第九条 项目信用管理对象从事科技计划活动,必须通过签定项目合同、计划任务书、委托协议书等形式,确认其科技信用责任的承诺,并作为对其管理和评价的主要依据。
第十条 项目信用管理的基础是项目信用信息。项目信用信息包括管理对象的基本信息、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和良好行为记录信息三方面。基本信息包括自治区科技计划相关主体的身份信息和参与科技活动的信息;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是指相关主体在从事科技计划项目活动中的不当行为以及所受到的处理情况;良好行为记录信息是指相关主体在从事科技计划项目活动中得到的表扬、肯定和奖励。
第十一条 承担自治区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调查处理科研不端行为的制度,科研诚信制度建设将作为自治区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条件之一。对于在从事科技活动中认真履行约定责任义务,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坚持奉行科技界公认行为准则的相关主体,在同等情况下,优先考虑其承担或参与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评价和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主持人以虚假信息获得项目,致使项目考核指标无法完成的,科技厅根据管理权限和科研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对科研不端行为人做出以下处罚,即警告;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中止项目,并责令限期改正;终止项目,收缴剩余项目经费,追缴已拨付项目经费;在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申报自治区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