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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及科研不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夏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及科研不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各市、县科技局:
  为了提高政府科技资源分配的公正性、有效性和自治区科技计划相关主体的信用意识与信用水平,加强自治区科技诚信建设,建立健全调查处理科研不端行为的制度,净化科技环境,根据国家科技部《关于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中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的决定》(国科发[2004]225号)和《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科学技术部令第11号),自治区科技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及科研不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及科研不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政府科技资源分配的公正性和有效性,以及自治区科技计划相关主体的信用意识与信用水平,加强自治区科技诚信建设和查处科研不端行为,净化科技环境,根据国家科技部《关于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中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的决定》和《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结合宁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科技厅(以下简称科技厅)归口管理的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全过程,具体包括项目的申报、立项、预算、实施、评估、监理、验收、鉴定、评奖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 项目信用是指机构、组织或个人在从事科技计划项目活动中履行约定责任义务、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奉行科技界公认行为准则的诚信程度。
  第四条 项目信用管理是指为保证科学立项和项目顺利实施,科技厅根据参与和执行项目的相关主体在实施项目活动中产生的有关诚信信息,对其继续承担项目、获取项目经费、组织实施项目、接受项目验收等环节以及参与评价和受委托管理项目等工作做出、并执行相应决策的过程。
  第五条 科研不端行为是指违反科学共同体公认的科研行为准则的行为,包括:在有关人员职称、简历以及研究基础等方面提供虚假信息;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及其他科研不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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