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提案办理工作可采取专题调研、现场办理、联合办案、公开答复等多种方式进行。要不断总结经验,积极探索提案办理工作新机制、新形式和新方法。鼓励有条件的实行网上交办、网上办理和网上反馈,提高办理效率,使办理工作逐步纳入科学化、规范化轨道。
(三)提案办理工作要采取“三见面”、实现“两结合”,即提案办理前与政协委员见面,了解政协委员意图;办理过程中与政协委员见面,共同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办理后与政协委员见面,答复并征询意见;书面答复与现场办理相结合,面上督办与重点督办相结合。同时,要建立不满意提案分析制度,对不满意提案要重新研究,实行“再次办理、再次征询意见”。
(四)开展提案办复后的自查与跟踪落实工作。各承办部门和单位应在提案办复后一个月内,开展“办理工作回头看”自查活动。对自查中发现答复承诺没有落实到位的问题,要加大办理力度,限时落实;对一些重要的或涉及多个承办部门和单位的提案,由政府办公部门会同政协相关部门对办理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抽查工作可邀请有关政协委员参加。提案办理工作结束后,各承办部门和单位要对办理结果为B类的提案,制定跟踪落实计划,明确承办部门、责任人和落实时限,实行滚动办理和“二次反馈”。
(五)要大力推进提案办理工作从“答复型向落实型”转变。要把切实解决实际问题,让政协委员满意、让人民群众受益作为检验提案办理工作质量的标准。要努力实现市政府系统提案办理工作既定目标,即:提案办复率达到100%,与政协委员见面率达到100%,政协委员满意和基本满意率达到98%以上。
三、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办理工作程序
(一)各承办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铁岭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铁政办发[2003]32号)的有关规定,不断改进工作,全面推进办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
(二)严格规范办理工作程序。要按照“统一交办、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工作流程,有序地开展办理工作。要按照规范文本格式形成答复函,做到承办单、反馈单、答复函三统一。各承办部门和单位接到交办提案后,要逐件登记,认真填写《提案承办单》,并提出拟办意见,经本部门、本单位领导批示后,交由相关科室和人员办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及时向交办部门说明情况,并在接到提案之日起10日内退回交办部门,不得自行转送或积压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