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确保粮食安全
(一)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增强政府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积极做好粮食收购和销售工作,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政策,掌握粮源,调控市场。
(二)健立和完善地方储备粮制度。尽快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充实地方粮食储备”和“产区按城镇人口计算保持3个月销量”的要求,凡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要在2006年底充实到位,并合理确定和积极落实储备费用。要将地方储备粮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的考核内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指导和督促地方储备粮充实到位。对地方储备粮要严格管理,及时轮换,确保质量合格、数量真实。各地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储备粮布局和品种结构。
(三)建立市场监测预警机制。各级发展改革和粮食部门要会同农业、统计、质监等部门搞好粮食市场供求形式的监测和预警分析,建立粮食供需抽查制度,发布粮食生产、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关于印发铁岭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的通知》(铁政发[2004]4l号)精神,制定本地区粮食应急保障预案,确定粮食预警调控指标,加强对粮食市场供应情况的监测分析。
(四)大力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积极培育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快以粮食购销、加工企业为龙头的粮食产业化体系建设,鼓励和发展粮食订单生产、订单收购,引导企业与农民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加大对保留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实行民营制的粮食购销企业、大型粮食加工企业和其他多元化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支持企业发展粮食加工企业和其他多元化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支持企业发展粮食精深加工,延长产业链,增加产品附加值。对以粮油为主要原料的加工企业,特别是骨干龙头企业,各级政府要给予重点扶持。
七、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稳步实施
(一)切实加强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的布署,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对本地区粮食生产、流通和粮食安全全面负责。
(二)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全市粮食工作由市长负总责,各县(市)区长负分责,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切实履行以下职责:一是发展粮食生产,保障地区粮食安全;二是落实好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政策,确保补贴资金真正发给种粮农民;三是保证粮食供需平衡,继续做好军粮和灾民口粮等政策性供应工作,确保供应及时,质量合格;四是管理好地方粮食储备,保证地方储备粮达到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的规模,在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五是加强粮食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正常流通秩序;六是妥善处理粮食财务挂账,卸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历史包袱,促进企业走向市场;七是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继续发挥其粮食流通主渠道作用。各县(市)区政府由于工作不利,造成本地区粮食供应不平衡,引起市场和社会动荡的,要追究主要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