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健全粮食经营信息统计报告、统计台账制度。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批发零售的粮食经营者,都要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制度(保存时限不能低于2年),并定期向当地县级或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粮食收购、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粮食统计队伍建设,不断完善统计调查方法和手段。统计和粮食等部其他粮食企业、粮食生产基地和粮食市场建设等方面的贷款扶持力度。各商业银行也要积极支持粮食生产和经营,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各类粮食企业和经营者,应给予贷款支持。
(三)建立和完善粮食流通的监管和服务制度。根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保障所有粮食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其搞活流通、保证市场供应的积极作用。同时,依法规范企业经营活动,引导他们合法经营,维护市场正常流通秩序。从事批发和零售的企业,要承担保证市场供应,稳定市场粮价的义务。所有粮食经营企业,包括收购、批发、零售企业都必须服从政府对市场的调控,不得囤积居奇、牟取暴利,哄抬物价,扰乱市场。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好对社会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职责,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切实做好对本地区粮食流通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工作。同时,要成立市、县两级粮食市场监督检查专门机构,依照《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县两级粮食主管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各县(市)区政府要安排财力以满足开展此项工作的经费需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及市场开办者和粮食经营者的监管,依法取缔违法经营,严格查处掺杂使假、合同欺诈、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对粮食市场经营实施分类监管,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质量的监管。质监、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加工和销售的质量管理、卫生检验检疫,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发展改革、物价部门要坚持完善粮价监测制度,及时掌握主要粮油品种、价格动态及走势,当粮价波动较大时,要及时报告市政府。粮食、工商、质监、卫生、物价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加大粮食市场整顿力度,严肃查处各类违法经营活动,共同维护正常的粮食市场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