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放开粮食购销市场和粮食购销价格。实现粮食购的供应链管理,逐步形成快捷高效、节省成本的现代化粮食物流体系。同时,要充分利用现有的粮食基础设施,改造一批粮食现货交易市场,积极参与和发展粮食期货贸易和电子商务,为粮食及副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提供最佳物流途径。
三、建立直接补贴机制,保护种粮农民利益
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和农业生产资料增支综合直补要坚持向产粮大县、产粮大户倾斜的政策。直接补贴种粮农民的标准,按照能补偿粮食生产成本并使种粮农民获得适当收益,有利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有利于促进粮食生产的原则确定;补贴发放要从实际出发,本着高效、安全和简便易行的原则,采取按户设立储蓄账户的方式将粮补资金一次性兑付给粮农;对粮农的粮补资金发放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如有违反要坚决查处。
四、完善粮食收购资金供应办法,保证粮食购销业务资金需求
农业发展银行要保证政府调控粮食的信贷资金需求。对市、县两级地方储备粮、军供粮和县级以上政府为调控当地粮食市场供求所需资金,在落实有关费用、利息及价差补贴的前提下,按地方政府有关文件和计划及时、足额提供贷款。按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积极支持各类具有收购资质的粮食企业入市收购,加大对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精深加工和转化企业、工商联营企业及其他粮食企业、粮食生产基地和粮食市场建设等方面的贷款扶持力度。各商业银行也要积极支持粮食生产和经营,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各类粮食企业和经营者,应给予贷款支持。
五、强化粮食市场监管,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
(一)建立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凡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必须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资格审核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拟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也要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资格审核,并依法办理变更经营范围登记,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制定的收购市场准入资格标准,依照法定程序,认真履行入市资格审核职责,把好市场准入关。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和个人必须遵守《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指导、服务和监管,并对其收购资格定期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和严重违反国家政策规定的,取消其经营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