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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社会消防组织建设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02号)


  《河南省社会消防组织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李成玉

二○○七年二月七日

河南省社会消防组织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河南省消防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消防组织是指除公安消防队以外的其他承担火灾预防、扑救和社会救援工作的消防队,包括专职消防队、兼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消防组织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社会消防组织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逐步增加投入,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助社会消防组织建设。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消防组织的建设和管理实施监督、指导,“具体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对辖区内的消防工作和社会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发展改革、财政、建设、交通、人事、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社会消防组织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消防规划,组织建立专职消防队。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木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组织建立专职消防队、兼职消防队或者义务消防队。
  第六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
  (一)火灾危险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企业和被列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二)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大型批发集贸市场、生产或者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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