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乡(镇)、街道安全管理人员(督察员)实行双层领导体制,接受乡(镇)、街道办事处的领导。同时,在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局的指导下,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情况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三)各级政府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市、县(市、区)政府所属部门,应按照“谁主管,谁负煮”、“谁发证,谁负责”、“谁审查,谁负责”、“谁收费,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职能,对责任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安全生产事故,行政主要领导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其他领导负相应责任。
l.部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同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本部门和主管行业的安全生产和安全生产事故负全面责任。
(2)组织并落实政府和上级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主持制定和完善本部门及主管行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检查制度,研究制定解决本行业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办法和措施。
(3)每月组织一次主管行业的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制定治理方案和防范措施,落实人员和经费,重大问题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4)督促主管行业、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和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5)督促检查所属单位和企业的项目建设,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6)主管行业发生死亡事故或重特大事故时,应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做好善后工作,组织或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追究事故的责任者。
2.安全生产工作分管领导职责
(1)认真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主持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计划、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措施。
(2)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时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部署阶段性工作任务。
(3)组织主管行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并督促检查落实治理方案和防范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4)督促主管行业的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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