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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铁岭市各级行政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

  l.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制定本辖区安全生产重大政策措施,将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安全技术项目(工程)纳入本地区经济发展规划。

  (2)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人员、经费、设备,保证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正常运转。

  (3)督促检查本辖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完成情况。

  (4)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做出决策。发现重特大安全问题及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

  (5)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听取汇报,了解情况,指导、督促本辖区防范安全事故工作。

  (6)本辖区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职业中毒10人以上时,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抢救和事故处理工作。

  (7)及时总结典型经验,表彰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事故责任者。

  2.安全生产分管领导职责

  (1)负责抓好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主持制定和落实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计划、措施。

  (2)指导本辖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各部门以及下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落实和控制目标的执行情况。

  (3)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委会成员会议或安全生产工作专题会议,听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汇报,掌握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督查督办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整改,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有关问题。

  (4)辖区内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职业中毒10人以上时,及时赶赴现场,积极协助其他分管该项工作的副职领导,组织指挥和善后处理工作。

  (5)积极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检查督促安全生产目标任务以及相关工作的落实。

  (6)及时总结典型经验,表彰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事故责任者。

  (7)根据上级要求和本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不定期部署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安全生产督查,并督查重大隐患的整改落实。

  3.其他副职领导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抓好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在所分管工作中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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