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铁岭市各级行政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
(铁政发[2006]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明确各级行政领导对安全生产的责任,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铁岭市各级行政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铁岭市各级行政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安全生产工作管辖原则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属地管理、行业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各级政府对本辖区内的各类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驻铁中直、省直单位和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接受所在地政府对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对直属单位安全生产负指导、检查、督促、管理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和管理职能。
事故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重特大事故责任追究按照《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和国家、省相关规定处理。
二、安全生产领导职责
依据《
安全生产法》,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是其职责权限内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副职领导负具体的领导责任;分管其他方面工作的副职领导,对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一)市、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领导职责
市长,县(市、区)长是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别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具体负责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其他方面工作的领导负责抓好分管行业和系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