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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

  (三)完善行政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制度,为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方面的立法工作,重点研究行政决策程序、行政执法程序、行政赔偿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方面的问题。建立政府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加强对规章的后评估、清理、解释工作。认真执行《海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加强对政府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有关机构要认真审查、及时处理,对与上位法相抵触或者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要按照程序责令纠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从而保证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权,防止由于发布规范性文件不当引发行政争议。

  (四)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减少行政争议。要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权限,减少行政执法层级,解决多头执法、重复处罚问题。在总结海口、三亚综合执法经验的基础上,继续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扩大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整合不同部门之间的相关执法权限,从体制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交叉执法、执法效率不高等问题。对与公众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执法重心要逐步下移到市县(区)行政机关。要完善执法经费保障机制,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禁止额度返还,禁止下达罚没收入和收费指标。制止各种形式的乱罚款和乱收费。要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建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对行政执法的行政裁量权要进行细化、量化和规范。做好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依据的梳理审定工作,确保行政执法权不被滥用,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违法要追究。

  (五)建立行政调解制度,运用调解方式把行政争议化解在萌芽状态。各级行政机关要增强运用和解、调解的办法解决行政争议的意识,强化政府行政调解职能。要加大对解决土地征收征用、城市建设拆迁、环境保护、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涉法诉讼中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的行政调解力度,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方法,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建立相关制度,实行行政调解行政领导负责制和岗位责任制,明确行政调解程序,明确责任部门的工作职能,明确工作岗位和工作职责。由省法制办牵头,制定《海南省行政争议调解办法》,规范行政调解原则、范围、申请、受理、调查、听证、处理、协议和登记备案等程序和相关规定,切实做到有事必调、调必有果、限期解决。要按照“调解优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发挥职能部门管理社会、化解矛盾的主导作用,公安、民政、工商、卫生、教育、劳动、环保、农业、土地、城建以及城市管理等部门,积极采用事前协商、调解的方法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省政府设立省行政调解办公室,与省法制办公室合署办公,履行省政府行政调解的指导、协调、统筹职责以及重大事项的调解工作。市县政府和行政争议较多的部门应当设立行政调解专门机构,负责本机关和本单位的行政调解工作,行政调解机构可以与法制机构合署办公。同时,建立行政调解员资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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