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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
(琼办发[2006]42号)


  当前,我省正处在经济和社会转轨、社会矛盾凸显期,行政争议呈上升趋势,涉及农村土地权益、闲置土地的处理、土地征用、城镇拆迁、劳动和社会保障、环境污染、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行政争议大量增加,政治敏感性强。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19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精神,落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任务,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减少社会矛盾,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和推进管理创新,健全行政争议长效预防和化解机制,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依法行政,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
  (一)依法科学决策,建立健全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制定《海南省政府重大事项决策规则》,依法界定省政府和市县政府以及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决策权。规范决策事项、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公开决策事项、决策依据和结果以及决策责任。进一步发挥政府咨询顾问和科技顾问的作用,完善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建立专家咨询、社会听证、公开公示、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决策跟踪评估、应对行政争议分析评估制度。严格执行《海南省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决策行为,及时纠正并实施行政问责。

  (二)公开、民主决策,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公开透明的决策机制。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均应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对政府价格决策、环境影响评价、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重大调整、市政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城镇房屋拆迁、农村土地征用的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国有企业改制、社会保障标准制定和修改等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对征收数额较大的财产、没收数额较大的非法所得等对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行政行为的部门或者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举行听证,引导公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妥善协调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作出行政决策后,听证组织部门应当向参加听证人员书面说明采纳听证意见的情况及理由,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要建立听证主持人资格制度,完善听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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