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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
  (三)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
  (四)生育津贴以本人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第十二条 以下人员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
  (一)女职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时可申领一次性生育补贴。补贴标准为:流产400元、顺产24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
  (二)参保男职工的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其配偶生育第一胎时,可按照第一项的补贴标准享受50%的一次性生育补贴。
  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手术费是指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费用。参保职工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额结付。
  第十四条 在确保生育保险基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劳动保障部门可会同财政、卫生、人口计生、工会、妇联等部门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妇女病普查,以提高女职工的健康水平。
  第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与计划生育手术费的定额结付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不同类别医疗机构正常生育与计划生育手术人均费用和生育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综合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制度。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包括卫生部门认定的具有助产技术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人口计生部门认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本办法统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认定、管理和考核,按照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社保经办机构要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协议和定额标准及时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结付相关费用,并对有关费用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同时应当简化经办流程,提高办事效率,不断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第十八条 女职工妊娠后首次在生育保险定点医院进行妊娠检查时,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应及时为其建立《围产保健卡》,倡导孕妇进行胎儿缺陷筛查,女职工围产保健检查的资料在所有生育保险定点医院间可以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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