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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行政许可监督条例

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7号)


  《黑龙江省行政许可监督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7年1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1月19日

黑龙江省行政许可监督条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三章 监督方式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许可监督工作,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实施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行政许可监督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本级各行政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上级行政部门对下级行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活动。
  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组织适用本条例对行政机关的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具体监督工作由下列部门、机构分工负责:
  (一)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和各行政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行政许可监督的日常工作;
  (二)各级监察部门和各行政部门的监察机构依法对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监察;
  (三)各级机构编制、审计、财政、物价一等部门依据各自的法定职能负责行政许可监督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在行政许可监督工作中,有关部门、机构应当互相协助、配合。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五条 行政许可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实施行政许可是否有合法依据;
  (二)实施行政许可程序是否合法;
  (三)行政许可决定是否合法;
  (四)行政许可收费是否合法;
  (五)对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是否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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