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铁岭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铁政发[2007]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维护我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合法报酬权益,规范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现将《铁岭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七年二月五日
铁岭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劳动保障部、
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 22号)及《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6〕3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三、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工作,其所属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建设、公安、维稳、信访、工商、司法、监察、工会等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企业招用农民工,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制订和推行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加强对企业与农民工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
五、企业必须严格按照《
劳动法》、《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以法定货币的形式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克扣和拖欠。做到月清月结,或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