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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办法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分别加注:

  (一)主要农作物种子应当加注种子生产许可证编号和品种审定编号;

  (二)两种以上混合种子应当标注“混合种子”字样,标明各类种子的名称及比率;

  (三)药剂处理的种子应当标明药剂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注意事项;并根据药剂毒性附骷髅或十字骨的警示标志,标注红色“有毒”字样;

  (四)转基因种子应当标注“转基因”字样、农业转移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编号和安全控制措施;

  (五)进口种子的标签应当加注进口商名称、种子进出口贸易许可证编号和进口种子审批文号;

  (六)分装种子应注明分装单位和分装日期;

  (七)种子中含有杂草种子的,应加注有害杂草的种类和比率。

  禁止盗用、伪造种子标签进行种子经营活动。

  为防范和打击盗用、伪造种子包装和种子标签等违法行为,种子经营者可以根据需要,向经营所在地种子管理机构提供种子包装和标签样本。

  第三十三条 标签标注内容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印刷清晰,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警示标志应当醒目,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和其他文字,字体应小于相应的中文。

  标签标注内容可直接印制在包装物表面,也可制成印刷品固定在包装物外或放在包装物内。作物种类、品种名称、生产商、质量指标、净含量、生产年月、警示标志和“转基因”标注内容必须直接印制在包装物外。

  可以不经加工包装进行销售的种子,标签应当制成印刷品在销售种子时提供给种子使用者。印刷品的制作材料应当有足够的强度,长和宽不应小于12厘米×8厘米。可根据种子类别使用不同的颜色,育种家种子使用白色并有紫色单对角条纹,原种使用蓝色,亲本种子使用红色,大田用种使用白色或者蓝红以外的单一颜色。

  第三十四条 种子经营者应当建立种子经营档案,载明种子来源、加工、贮藏、运输和质量检测各环节的简要说明及责任人、销售去向等内容。

  一年生农作物种子的经营档案应当保存至种子销售后2年;多年生农作物种子的经营档案保存期限按国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种子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种子法》和有关广告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性状描述应与审定公告一致。

  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

  第三十六条 种子生产基地调出种子时,种子生产者应当出具由责任人签发的调运证明,载明调运品种名称、数量、生产地点、调往地点、调往单位、调运时间和承运车辆牌号等内容。

  调运或者邮寄出县的种子应当附有检疫证书。

  第三十七条 主要农作物品种在引进、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未经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不得经营、推广。

  申请引进国家审定但适种区域不包括我省或外省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的,须经我市种子管理机构组织种植试验,适应种植的报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引种。

  其他农作物品种的选育和引进,经生产或经营地县、市两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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