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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铁岭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8月28日 实施日期:2006年10月1日)废止

铁岭市人民政府令
(第38号)


  《铁岭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业经2003年12月8日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左大光

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铁岭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辽宁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辽宁省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岭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全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是指经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或审核后报省和国家批准并由国家或地方政府出资、融资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有关招标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 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发布招标公告。
  公告的发布,按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及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中的民用建筑招标公告应同时在《铁岭日报》和铁岭经济信息网两家媒体上发布。在两家以上媒体发布同一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必须完全一致。
  第六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的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合同价格不得突破批准的设计及概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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