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行政首长可以委托本单位法制工作人员、业务工作人员或法律工作者等作为代理人参加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
第八条 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案行政机关的行政首长或其委托的分管领导至少一人必须亲自出庭应诉或参加复议听证:
(一)被告为乡级、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案件。
(二)上级交办、督办的重大案件。
(三)社会影响大的群体性(10人以上)的案件。
(四)请求行政赔偿数额5万元以上的案件。
(五)罚款2万元以上,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财务价值10万元以上的案件。
(六)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案件。
(七)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产安全等公共安全的案件。
(八)市政府工作部门以市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或行政复议案件。
(九)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认为行政机关首长应当出庭应诉的其他案件。
第九条 行政首长或受其委托出庭应诉的分管领导在庭审或复议中应当全面客观阐述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第十条 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建立与法院的不定期沟通机制,对于从行政复议、行政应讼案件中涌现出的好经验以及发现的问题,应加以推广或及时向有关行政机关通报,可责令有问题的行政机关限期整改。
对于社会影响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市、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可协同有关单位向同级政府常务会议报告情况。
第十一条 实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参加行政复议听证情况备案制度。有关单位应当在收到判决或行政复议决定后三日内报送同级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参加行政复议活动情况列入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内容,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采取庭审旁听和平时检查等办法进行考评。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应有计划的开展对各级行政首长的法律培训,提高其应诉和参加复议的工作技能。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行政机关行政首长予以通报,并取消该单位行政执法责任考核评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