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参加行政复议活动规定的通知
(吉市政函[2007]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参加行政复议活动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三月六日
关于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参加行政复议活动的规定
第一条 为及时解决行政争议,促进社会和谐,强化各级行政首长的法律意识,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中办、国办[2006]27号《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高[2006]145号《关于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和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首长是指下列机关和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行政负责人:
(一)乡(镇)人民政府。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三)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垂直管理部门。
(四)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等各类政府派出机关。
(五)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行政首长是本单位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第一责任人,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参加行政复议活动,是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进依法行政的应尽职责和义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全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参加行政复议活动的指导、监督和协调。
第四条 行政首长要正确对待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工作,自觉接受行政审判监督和层级监督。
第五条 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制定好切实可行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参加行政复议活动制度,明确工作程序,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查。
第六条 行政首长对本单位涉及诉讼、复议的行政案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组织做好答辩、提供证据、出庭应诉或参加复议等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