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定标由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报告,在中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定标后,招标人应持评标、定标报告向管理该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申请核发中标通知书,并在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同时通知未中标人,并退还投标保证金。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有权否决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确定的定标结果,由此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由招标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缴纳招标投标管理费。
第五章 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第二十三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除不可抗力外,招标人与中标人应依照招标文件及有关规定,使用国家或省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签订承发包合同,并向工程所在地的市、县(市)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中标人在签订承发包合同时应当互换各自开户银行出具的履约保证金存款证明,同时招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后退回履约保证金存款证明。
第二十五条 定标后,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由中标人负责赔偿。
招标人拒绝签订合同的,除向中标人返还投标保证金外,还应当赔偿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
严格禁止中标人将中标工程项目转包或非法分包。
第二十六条 加强中标合同管理,合同价、工程最终结算价,原则上应当与中标价一致。但由于设计变更和合同内容调整而引起工程量的变化,可按原中标单价进行调整,其他均应含在风险系数之中,不做调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