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126号)
《抚顺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业经2006年11月18日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刘强
二00七年二月七日
抚顺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建设,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人民防空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
区、县人民防空工作由区、县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
第四条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是本市人民防空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人民防空工作。
区、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人防办)是辖区内人民防空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工作,业务上受市人防办指导。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人民防空工作。
第五条 人民防空建设坚持“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鼓励、支持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投资人民防空建设。
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都必须依法履行人民防空的义务。
第二章 规划、预案和经费
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七条 市人防办组织编制本市防空预案及实施计划,经市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批准。
市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负责编制防空预案保障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批准。
区、县人防办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防空预案及实施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