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二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装饰、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规模标准为: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装饰工程(含室内装饰)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五)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一)、(二)、(三)、(四)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十四条 县级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备案,但不得缩小本办法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不适宜招标的项目;
(二)抢险救灾的项目;
(三)非重大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项目;
(四)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五)国家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符合上述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提出不招标的申请,说明不适宜招标的原因,由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六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由项目审批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委报市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涉及国家机密或者专利权保护,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