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收取公寓住宿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各公立学校所收的公寓住宿费由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公寓住宿费收入可用于偿还公寓建设贷款资金,公寓住宿费收入扣除公寓管理必要的成本费用后,结余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必须专款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和修缮学生公寓或改善学生住宿条件。
第十三条 学校必须及时到指定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有关手续,实行亮证收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教育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本试行办法从1999年9月1日起执行,以前批准的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附表:
福建省大中专学校学生公寓住宿条件折扣率一览表
P表示每套公寓住学生人数,单位:人
S表示每套公寓人均建筑面积,单位:平方米
┌─────────────┬─────────────┬─────────────┐
│ 序号 │ 住宿条件 │ 折 扣 率 │
├─────────────┼─────────────┼─────────────┤
│ 1 │ 21≤P≤24 │ 40% │
├─────────────┼─────────────┼─────────────┤
│ 2 │ 18<P<21 │ 35% │
├─────────────┼─────────────┼─────────────┤
│ 3 │ 15≤P≤18 │ 30% │
├─────────────┼─────────────┼─────────────┤
│ 4 │ 12<P<15 │ 25% │
├─────────────┼─────────────┼─────────────┤
│ 5 │ 8≤P≤12 │ 20% │
├─────────────┼─────────────┼─────────────┤
│ 6 │ 4<P≤7 │ 15% │
├─────────────┼─────────────┼─────────────┤
│ 7 │ P≤4 │ -- │
├─────────────┼─────────────┼─────────────┤
│ 8 │ S≥10 │ -- │
├─────────────┼─────────────┼─────────────┤
│ 9 │ 8≤S<10 │ 5% │
├─────────────┼─────────────┼─────────────┤
│ 10 │ 6≤S<8 │ 10% │
├─────────────┼─────────────┼─────────────┤
│ 11 │ S<6 │ 20% │
├─────────────┼─────────────┼─────────────┤
│ 12 │每间套缺单独的卫生间、阳台│缺一项扣10%,其中淋浴室和 │
│ │和楼层活动室(或会客室) │卫生间混用的扣5% │
├─────────────┼─────────────┼─────────────┤
│ 13 │每一卫生间蹲位和淋浴设备共│每增加一人各扣2% │
│ │用人数超过四人的 │ │
├─────────────┼─────────────┼─────────────┤
│ 14 │缺淋浴设备、洗脸台、电风扇│缺一项扣3%,其中仅有冷水淋│
│ │、电视线路、电脑线路、电话│浴器的扣2% │
│ │,未按人均配齐床架、桌椅、│ │
│ │书架、壁橱(或箱架)的 │ │
├─────────────┼─────────────┼─────────────┤
│ 15 │每幢公寓楼没有设置管理人员│缺一项扣2% │
│ │办公室,洗衣室,开水间,水│ │
│ │电表间以及缺少管理制度和专│ │
│ │人管理的 │ │
├─────────────┼─────────────┼─────────────┤
│ 16 │缺公寓内外墙涂料粉刷、走廊│缺一项扣2% │
│ │水磨地面、室内耐磨地砖、卫│ │
│ │生间防滑地砖及内墙瓷砖、塑│ │
│ │钢或铝合金门窗的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