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学生公寓必须有健全的门卫、卫生、服务、安全保卫等管理制度,配备专人管理,同时必须将有关制度悬挂于醒目位置,接受监督。
7.人均建筑面积包括寝室、阳台、卫生间、洗漱间、会客室、走道及公共服务用房的面积,非学生公寓的公共服务用房不得计入人均建筑面积。
第四条 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按学校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地(市)两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审批。
省属及省属以上高等院校及在福州市的省属中专学校的公寓收费标准由各院校提出书面申请,经省教育或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审批。在福州市以外的省属中专学校、地(市)属及其以下的大中专院校公寓住宿收费标准由各院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地(市)教育或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地(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级价格、财政、教育或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制定学生公寓收费标准应坚持按质论价、优质优价、同质同价的原则。
第六条 学生公寓住宿收费标准内包括房租、定额水电费、家俱折旧、卫生清扫、通风设施、安全保卫等配套服务费用。
第七条 各大中专院校公寓住宿收费标准采用省定最高限额的管理办法(最高限额由省教育主管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提出意见,报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审批)。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突破最高限额的,必须根据管理权限经教育或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计算方法:
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省定最高限额×(1-住宿条件折扣率)(注:住宿条件折扣率详见附表)
第九条 公立学校应保持不少于30%的学生按普通学生宿舍楼的住宿费标准收费。为保证一般经济条件学生的住宿,学生可优先选择进住普通住宿条件的宿舍。学校安排学生进住学生公寓,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原则。
第十条 公寓住宿费必须按学年收取,严禁跨学年一次性收取。
第十一条 学校必须建立健全公寓管理制度,加强对公寓的管理。学校在招生时必须向社会公布学生公寓住宿和普通学生宿舍两种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