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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大中专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2月28日 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废止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大中专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闽价[1999]费字358号 一九九九年九月六日)


地、市、县、区物委(物价局)、财政局、教委(教育局):
  现将《福建省大中专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迳向省物委行政事业收费管理处、省财政厅综合处和省教委计财处反馈。

福建省大中专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生公寓收费管理,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境内各大中专(含成人)学校、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建造的,由学校组织管理的学生公寓住宿区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公寓是指房间成套、设备齐全、配套管理服务及安全保卫等制度完善的学生住宿楼。
  学生公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学生公寓内外墙涂料粉刷;走廊地坪铺水磨面;室内地坪铺耐磨地板砖;卫生间、淋浴间地面铺防滑地砖,内墙贴瓷砖;门窗采用塑钢窗或铝合金窗。
  2.独立套间内设有寝室、洗漱间、卫生间、会客室、单独阳台;淋浴设备(冷水或热水淋浴器)、洗脸台。每套间配有电话,每间寝室配有电视线路、电脑线路。
  3.每间寝室按人均配有床架、桌子、椅子、书架、壁橱并安装照明设备及电风扇。
  4.每套间学生公寓标准寝室住4人,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
  5.学生公寓公共服务用房(包括公寓应设置的管理员办公室、活动室、洗衣室、开水间、水电表间)的面积应不少于公寓建筑面积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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