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治理车辆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陕西省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考核办法》(暂行)的通知
(陕治超发〔2006〕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治超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陕西省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考核办法》(暂行)已于2006年10月13日经省治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陕西省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考核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以下简称治超)工作,强化对治超工作的监督、检查,夯实责任,保证治超工作健康有序开展,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06〕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治超工作实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考核原则进行。
第三条 省政府每年年初将治超工作纳入对各市政府、省级相关部门的工作考核范围,签订目标责任书,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治超工作问责制。省治超领导小组代表省政府对工作进行考核,奖优罚劣。
第二章 考核方法及内容
第四条 考核工作分综合考核和行业考核两种。
综合考核是指省政府对市级政府和对省级各相关部门进行的工作考核。行业考核是指省级相关部门对各自行业内部系统工作进行的业务考核。
第五条 考核分定期、不定期和专项考核。定期考核分季度考核和年终总评考核;不定期考核主要为日常检查考核;专项考核为专项活动的考核。
第六条 考核按分项内容实行百分制,由省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相关评分标准,并组织评比奖励。
第七条 对各级政府治超工作的综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工作目标、组织领导、责任落实三部分。
工作目标主要考核辖区内车辆平均超限超载率、吨位超限超载率、专项整治工作和环境保障;组织领导主要考核组织机构、人员配置、制度建设、工作部署;责任落实主要考核执法管理、宣传监督、经费落实。
超限超载率为区域内经检测认定的超限超载车辆总数,扣除已办理审批手续和超限超载1吨以内(含1吨)的数量后,与通行该区域的所有货运车辆总数(2007年底以前,各治超检测站应对所有货运车辆进行检测)的比值。
吨位超限超载率为超限超载总吨位(已办理审批手续和超限超载1吨以内车辆不参与计算)与超限超载车辆认定标准总吨位的比值。
专项整治工作为非法改装车辆拆解、非法煤炭转运站和分合载清理整顿以及假冒军警车辆治理等专项活动。
第八条 省政府对交通、公安、工商等各相关部门治超工作的综合考核内容分别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