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供热设施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爆破和其他有害作业;
(二)擅自将自建供热设施与公用供热设施相连接;
(三)依托锅炉房或者地上管网设施搭建构筑物和牵拉、吊装等承重作业;
(四)在地下管道上方建筑施工,堆放物料,植树:
(五)向供热管道地沟或检查井内排放雨(雪)水、污水、倾倒垃圾等;
(六)将室内供热明管砌入建筑物或者隔墙内:
(七)其他损害供热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第十八条 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不得影响供热效果,不得妨碍供热设施的正常维修和养护。
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
第十九条 铁岭市供热期限和室内温度标准:
(一)供热期限:每年11月1日零时至次年的3月31日24时;
(二)室内温度标准:按照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建设的房屋(节能建筑)的居室平均温度不低于18℃;其他建筑的房屋室内平均温度不得低于16℃。
第二十条 热源企业与供热企业,供热企业与热用户应当分别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内容包括供热期限、室内温度、维护责任、收费标准、收费时限、结算办法及违约责任等。供用热合同采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
第二十一条 供热企业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国家和省、市城市供热管理规定,接受城市供热管理部门的监督;
(二)按照《特许经营许可证》和《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权力、责任、义务,开展供热经营活动;
(三)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对供热设施进行检修、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稳定供热;
(四)建立健全报修处理、供热设施档案等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室温监测手段,了解供热效果;
(五)执行市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供热标准和收费标准;
(六)听取热用户意见,及时处理供热问题,改善服务质量。
第二十二条 热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