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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规划、房产、城市综合执法、财政、民政、物价、环保、劳动保障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 铁岭市城市供热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城市供热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监督管理城市供热工作,全面提高供热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二)受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供热规划,制定供热体制改革政策,大力发展集中供热,减少环境污染;

  (三)协调热源企业、供热企业与热用户之间的关系;

  (四)引进和推广供热新技术、新工艺,鼓励城市供热多元化、投资经营市场化;

  (五)负责依法查处违反城市供热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事业特许经营实施,并履行主管部门的责任;

  (七)负责市本级供热专项调节基金的归集和使用;

  (八)开展城市供热宣传工作,及时掌握城市供热动态;

  (九)受理热用户投诉,接受新闻舆论等社会监督。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城市供热规划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八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市供热工程项目。应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经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办理基本建设审批手续。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前,由城市供热管理机构组织验收。

  第九条 凡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房供热范围内新建住宅、公用建筑等必须采用集中供热,不得新建供热锅炉房。

  对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又确需建设临时锅炉房的,必须经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批准。

  对现有的分散供热锅炉房和旧房屋,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规划,统筹安排,分期分批在限期内进行集中供热改造(含并网、下同)和分户供热改造。

  第十条 新建住宅未采用分户供热、未安装热计量装置的,不予验收,不得交付使用,供热方不得并网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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