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政府令
(第56号)
《铁岭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业经2006年9月11日铁岭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竞强
二00六年九月三十日
铁岭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热用户和热源企业、供热企业的合法权益,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根据《
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和《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26号令)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城市内热电联产、工业余、热、区域锅炉、分散锅炉、太阳能、地热等热源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有偿供给的公用采暖用热。
本办法所称热源企业是指获得《特许经营许可证》的从事蒸汽、热水生产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供热企业是指获得《特许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生产及经营的企业或单位。
本办法所称热用户是指享受供热及其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城市供热的规划、建设、生产、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城市供热实行社会化生产、商品化供应、多元化投资经营及特许经营管理。
城市供热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供热,推广分户供热并逐步达到按用热量计量收费。
城市供热实行民用供热和工业.用热并重,当两者发生矛盾时,优先保证民用供热。
实施城市供热事业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共利益优先和合理布局,有效配置资源的原则。
第五条 铁岭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我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供热的监督管理和特许经营实施工作,其所属的城市供热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各县(市)区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热监督管理和特许经营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