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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公交车辆从事公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批转省邮电管理局、南昌铁路局、省军区司令部、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的报告>》等7件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1日)修改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公交车辆从事公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7〕3号 2007年1月17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随着各地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城区范围不断扩大,为方便群众进城出郊,城市公交营运线路也逐渐向城市周边延伸。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公交车辆从事公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公交车辆在城市规划区内(不含高速公路)从事客运的,应当符合《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8号)的规定。从事客运的车辆要按照《城市客车分等级技术要求与配置》(CJ/T162-2002)的规定配置,并按照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的有关规定核定站立人数。
  二、城市公交车辆凡行驶出城市规划区,向规划区外延伸的,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的规定。车辆技术等级、类型等级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并严格按照核定标准载客,不得超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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