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价费[2007]74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厦门大学,华侨大学,省属有关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教育部、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原省物委、省财政厅、省教委《关于印发〈福建省大中专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闽价[1999]费字358号)执行几年来的实际,我们重新制定了《福建省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教育部、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境内各公办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建造的学生公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出资建造的供有关公办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住宿的学生公寓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公寓是指房间成套、设备齐全、配套管理服务及安全保卫等制度完善的学生住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