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制定福建省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闽价服[2007]97号 2007年3月28日)
为促进我省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工作顺利开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广电总局《
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4〕2787号)的有关规定,经成本监审和召开价格听证会,综合考虑居民、社会的承受能力,并报经省政府同意,制定如下收费标准:
一、关于有线数字电视机顶盒和智能卡
用户主终端所使用的机顶盒采取由广电网络经营单位统一配置和用户自行购买两种方式,副终端所使用的机顶盒由广电网络经营单位向用户一次性出售或由用户自行购买。智能卡由用户向广电网络经营单位购买。
(一)居民用户。居民用户可选择多个主终端,以每一个主终端为计费单位。每个主终端最多可申请安装二个副终端。
(二)非居民用户。该类用户所有电视机接收终端一律视为主终端。
(三)机顶盒价格。由广电网络经营单位统一配置的基本型机顶盒,其价格由省物价局根据招标情况另行制定。广电网络经营单位按照省物价局制定的价格,可一次性向用户出售,也可按60个月分摊与基本收视维护费一并收取,具体收费办法由用户自愿选择。增强型机顶盒由用户自愿选购,实行市场调节价;若用户要求主终端配置增强型机顶盒,由用户向网络运营单位补交增强型机顶盒差价。市场销售的机顶盒,必须符合我省有线数字电视转换技术规范,实行市场调节价,机顶盒价格由经营者自行制定。
(四)智能卡价格。智能卡由用户一次性购置,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核定。
二、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
(一)居民用户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
1、主终端收费标准。全省县城以上(含县城)的城市用户主终端基本收视维护费收费标准为18元/月;县城以下(不含县城)农村用户主终端基本收视维护费收费标准为15元/月。
2、副终端(第二、三终端)。免收基本收视维护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