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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

  (十二)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监督管理
  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条件和标准,依法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技术服务项目的准入,明确社区卫生服务范围和内容,建立健全技术操作规范和工作制度,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标准化建设。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执业监管,实行信息公示和社会民主监督制度,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考核评价制度,将接受服务居民的满意度作为考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业绩的重要标准。对不符合要求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要及时调整、退出,保证服务质量。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确保医疗安全。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统一配送,零利润销售,降低药品成本,切实减轻群众的医药负担。严格财务管理,加强财政、审计监督。
  四、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的政策措施
  (十三)制定实施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
  市、县(区)政府要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并组织实施。在城市新建和改建居民区中,社区卫生服务设施要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市辖区人民政府原则上不再举办医院,要把现有医院(卫生院)转型改造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着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十四)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经费投入
  市、县(区)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稳定的社区卫生服务的筹资与投入机制,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投入力度。
  市、县(区)政府要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用房和医疗卫生设备等设施,对业务培训给予适当补助,并根据社区人口、服务项目和数量、质量及相关成本核定预防保健等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障制度改革前,由当地政府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安排。地方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大力度安排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增加。
  中央和省级财政从2007年起对我省发展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助,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基本设备配置和人员培训等给予必要支持。
  市、县(区)政府在安排相关经费补助时,要统筹考虑支持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发挥作用。各地要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运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率。
  (十五)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在医疗保障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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