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2006年度省政府直属单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情况的通报
(浙政发[2007]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2006年是我省全面实施“十一五”规划的第一年,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努力创新发展举措,积极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年度目标任务。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度省政府直属44个单位工作责任制目标的通知》(浙政办函〔2006〕2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直属单位工作目标责任制量化考核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函〔2006〕1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直属单位目标责任制三类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函〔2006〕36号)要求,在各单位自查自评的基础上,省政府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责任制目标完成情况逐项进行了认真考核,省政府领导、省级有关单位和市、县(市、区)政府对各单位的工作进行了综合评价、评议。根据考核情况和评价评议结果,省政府研究决定:
省公安厅、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外经贸厅、省人事厅、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建设厅、省工商局、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地税局、省环保局、省机关事务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等16家单位为2006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优秀单位,其余28家被考核单位为2006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良好单位。